下面的这些标志不得用作商标

下面咱们和商标注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,这些标志不得用作商标:
(一)与名称、国旗、国徽、国歌、军旗、军徽、军歌、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称,以及与机关相同的名称、标志、具体所在地的名称,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、图形;
(二)同外国的国名、国旗、国徽、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;
(三)与名称、旗帜、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。政府间国际组织的,但经该组织批准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;
(四)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、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经授权的除外;
(五)与“红十字”、“红新月”的名称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;
(6)带有民族歧视;
(七)具有欺骗性,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征或者产地产生误解;
(八)有损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。
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已知的外国名称不得作为商标。但是,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、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的除外;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。

当然了以上只是建议而已希望对咱们这边有帮助,如有侵权联系删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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